Page 7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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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前述費用負擔之爭議,可以 FCA 條規有關費用劃
分之規定解答。此規定係將賣方支付直至交貨地點所
衍生費用之負擔,及輸出通關費用負擔分開規定,此
因 以 本條規 交 易,輸 出 通關手 續 為賣方 應 負擔之 義
務。
2.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於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所需之檢查作業費
用 (例如:確定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
費用 ) ,以 及輸出 國 官方所 強 制實施 裝 運前檢 驗 費 用
(PSI) 等。
3. 除在特定貿易項下,按以往慣例無須包裝之貨物 (例
如:裸裝貨) 外,賣方必須配合當事人所選擇運輸方
式 (陸運、海運或空運) 不同,依據特定運輸所需之包
裝條件 (例如:空運貨物之包裝與海運貨物,即屬不
同),將貨物予以必要之包裝並支付相關之包裝費用。
4. 另對於買方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必須通知賣方任何安
全資訊,或提供、協助賣方為貨物運送或輸出通關,
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所產生之一切費用,賣方必
須補償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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