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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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前述費用負擔之爭議,可以 FCA 條規有關費用劃
                                   分之規定解答。此規定係將賣方支付直至交貨地點所

                                   衍生費用之負擔,及輸出通關費用負擔分開規定,此
                                   因 以 本條規 交 易,輸 出 通關手 續 為賣方 應 負擔之 義

                                   務。

                                2.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於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所需之檢查作業費

                                   用 (例如:確定品質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
                                   費用 ) ,以 及輸出 國 官方所 強 制實施 裝 運前檢 驗 費 用

                                   (PSI) 等。

                                3.  除在特定貿易項下,按以往慣例無須包裝之貨物 (例

                                   如:裸裝貨)  外,賣方必須配合當事人所選擇運輸方
                                   式 (陸運、海運或空運)  不同,依據特定運輸所需之包

                                   裝條件 (例如:空運貨物之包裝與海運貨物,即屬不
                                   同),將貨物予以必要之包裝並支付相關之包裝費用。


                                4.  另對於買方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必須通知賣方任何安
                                   全資訊,或提供、協助賣方為貨物運送或輸出通關,
                                   所需之任何單據及資訊,所產生之一切費用,賣方必

                                   須補償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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