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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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貨物之交接),買賣方有需要就交易相關資訊通知對方之

                             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       賣 方必須以買 方之風險及 費用,就諸 如貨物依據 約定
                                         交 付至指定地 點,交付給 買方指定運 送人等,對 買方

                                         給 予合理之通 知,以便買 方得以安排 貨物交付後 接續
                                         之運送、倉儲、通關、保險…等事宜。

                                         或 就買方所指 定之運送人 或其他人, 未於約定期 間內
                                         接 管貨物之事 實通知買方 ,以便買方 得及時採取 因應

                                         之 補救措施, 例如:另安 排其他運送 人接管貨物 ,或
                                         安排倉儲及/或保險事宜。

                              買方         買方必須就下列各項與貨物交付相關之資訊通知賣方:
                                         1.  依據本條規規定,於賣方交付貨物時,指定接管貨

                                           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名稱。此項有關運送人或其他
                                           人 名稱之 通知 ,應於 充分 之時間  (sufficient  time)

                                           內作成,以便賣方得依契約之規定在指定交貨地及
                                           時交付貨物給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2.  如有必要,在約定貨物交付期間內,為買方指定接
                                           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將收取貨物之 (特定)  時間

                                           之決定,使賣方得以及時依約交付貨物。
                                         3.  該指定之人 (運送人或其他人)  使用之運輸方式 (諸

                                           如海運或空運或其他運送方式),以便賣方得依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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