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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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貨物之交接),買賣方有需要就交易相關資訊通知對方之
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 賣 方必須以買 方之風險及 費用,就諸 如貨物依據 約定
交 付至指定地 點,交付給 買方指定運 送人等,對 買方
給 予合理之通 知,以便買 方得以安排 貨物交付後 接續
之運送、倉儲、通關、保險…等事宜。
或 就買方所指 定之運送人 或其他人, 未於約定期 間內
接 管貨物之事 實通知買方 ,以便買方 得及時採取 因應
之 補救措施, 例如:另安 排其他運送 人接管貨物 ,或
安排倉儲及/或保險事宜。
買方 買方必須就下列各項與貨物交付相關之資訊通知賣方:
1. 依據本條規規定,於賣方交付貨物時,指定接管貨
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名稱。此項有關運送人或其他
人 名稱之 通知 ,應於 充分 之時間 (sufficient time)
內作成,以便賣方得依契約之規定在指定交貨地及
時交付貨物給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2. 如有必要,在約定貨物交付期間內,為買方指定接
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將收取貨物之 (特定) 時間
之決定,使賣方得以及時依約交付貨物。
3. 該指定之人 (運送人或其他人) 使用之運輸方式 (諸
如海運或空運或其他運送方式),以便賣方得依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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