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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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一概歸由買方負
                                      擔。買方必須自訂將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契

                                      約 , 並自行 支 付運送 全 程之所 有 費用, 縱 賣方得 以
                                      「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

                                      契 約 ,但運 費 仍由買 方 支付, 即 運送單 據 上仍載 明
                                      「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因此,以 FCA 條規

                                      交易時,理論上,自指定交貨地起,與貨物運送相關
                                      之裝卸、運送、倉儲等所有費用,一概由買方自行負

                                      擔。

                                   2.  保險費之負擔:以 FCA 條規交易,自賣方於其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

                                      其他人起,貨物滅失與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而
                                      交易之價格未含保險費。因此,買方必須以自己之費

                                      用 訂 定貨物 運 輸保險 , 承保自 風 險移轉 買 方承擔 時
                                      起,貨物滅失與毀損之風險。


                                   3.  綜上所述,在實務上以 FCA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
                                      僅為貨物之價格加計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交貨地止

                                      之一切費用,以及辦理輸出通關相關費用與輸出相關
                                      稅負 (如有者),而未包含主要運費、保險費,及自指

                                      定交貨地點起所衍生與貨物運送、通關等相關之一切
                                      費用 (除運送實務上出口地之吊櫃費係向出口商-賣

                                      方收取外),此等費用係歸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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