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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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送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風險,一概歸由買方負
擔。買方必須自訂將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契
約 , 並自行 支 付運送 全 程之所 有 費用, 縱 賣方得 以
「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
契 約 ,但運 費 仍由買 方 支付, 即 運送單 據 上仍載 明
「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因此,以 FCA 條規
交易時,理論上,自指定交貨地起,與貨物運送相關
之裝卸、運送、倉儲等所有費用,一概由買方自行負
擔。
2. 保險費之負擔:以 FCA 條規交易,自賣方於其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
其他人起,貨物滅失與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而
交易之價格未含保險費。因此,買方必須以自己之費
用 訂 定貨物 運 輸保險 , 承保自 風 險移轉 買 方承擔 時
起,貨物滅失與毀損之風險。
3. 綜上所述,在實務上以 FCA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
僅為貨物之價格加計將貨物運送至前述指定交貨地止
之一切費用,以及辦理輸出通關相關費用與輸出相關
稅負 (如有者),而未包含主要運費、保險費,及自指
定交貨地點起所衍生與貨物運送、通關等相關之一切
費用 (除運送實務上出口地之吊櫃費係向出口商-賣
方收取外),此等費用係歸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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