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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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包裝該等貨物。另外,在貨物之包裝上必須給予適
                                      當 之標識,使 運送人在處 理該等貨物 之運送事宜 或買

                                      方提領貨物時,能辨識該等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 保 貨物與 契約 或官方 規定 符合所 需之 「檢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FCA 條規交易,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



                           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有關對交易對手投保保險或
                           取得輸出入許可所需資訊或文件之協助等相關義務之規定,說

                           明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 用,賣方應 提供或協助 買方取得買 方為貨物進 口通

                                      關,及將貨物運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

                                      所 需之任何單 據及資訊, 包含通關安 檢相關之資 訊,
                                      例如:賣方提供於出口地簽發之產地證明書或檢驗 (或
                                      檢疫) 證明書,以供買方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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