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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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必 須協助買方 取得
貨 物輸入及必 要時通過任 何國家,直 至貨物運送 至最
終 目的地所需 之任何單據 或資訊,包 含安檢之相 關資
訊 。對於前述 賣方之作為 倘另需買方 之協助時, 買方
必須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通知賣方為達成前述之
作為所需之安檢相關資訊 (security information)。
在 可適用之範 圍,例如: 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輸 出入
管 理,應賣方 之請求,以 賣方之需求 、風險與費 用,
買 方應提供或 協助賣方取 得賣方為貨 物運送及出 口通
關 ,所需之任 何單據及資 訊,包含安 檢相關之資 訊,
例 如:申請前 述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之 輸出許可, 所需
之 進口國政府 核發之國際 進口證明書 或最終用途 說明
書 或保證文件 。在必要之 情況下,該 等貨物經由 任何
國家運送所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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