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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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條規 之指定地 方不是前 述之交貨 地“ …the named
                                  place differs  from the place of  delivery”。以本條規交

                                  易,由於風險移轉及費用 (運費)  轉換地點不同,因而具
                                  有兩個分界點。風險移轉之地點在出口地約定之交貨地,

                                  運送契約之目的地與運送費用須付訖之地點在進口地指定
                                  目的地。

                                 在需要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以本條規交易,賣方必須

                                  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
                                  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或貨物在交付前倘必須經第三國

                                  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輸入通關手續與進口相關稅賦,及
                                  倘貨物交付後必須經第三國運送時相關之一切通關手續,

                                  則歸由買方負擔。




                             二、重點說明



                                 本條規之適用:本 (CPT)  條規與 FCA 條規相同,可適用

                                  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
                                  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但條規未明訂究係適用於
                                  國際貿易或國內交易,惟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引言,新版

                                  國貿條規之副標題-“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承認此等條規可適用於
                                  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關之買賣契約。


                                 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與成本與費用之負擔:以本條規交
                                  易,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之規定與 FCA 條規相同,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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