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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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約定交貨之地點。而倘當事人希望風險於一個運送全程中
                             “a later  stage"(「稍後階段之地點」,指在貨物之運送全程

                             中,更接近進口地之地點,例如:在內陸之貨櫃場交櫃,但非
                             賣方已交貨,而是約定於出口地裝載港或起運機場,由第一運

                             送人「陸運」轉交第二運送人「海運」)  移轉風險 (即於此點
                             始為賣方交貨) 時,則需於契約中載明。

                                  另以本條規交易時,交易價格中未包含保險費,但貨物滅

                             失或毀損之風險自前述之交貨地或約定之風險移轉地點移轉買
                             方承擔。因此,自此一交貨地點以後之貨物運輸保險之安排,

                             買方必須自行負責辦理,與賣方無關。

                                 貨物之通關:以本條規交易,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

                                  情形下,賣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

                                  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
                                  通關;或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交

                                  貨),則貨物在交付前如須經第三國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
                                  歸賣方負責辦理。亦即以 CPT 條規交易,如同 FCA 條

                                  規,交付已辦妥輸出通關手續之貨物,為完成交付之必要
                                  條件之一。且在 CPT 條規,當事人可約定於運送全程之

                                  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交貨),倘此地點約定在第三國,則
                                  經第三國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賣方亦需負責辦理。而買

                                  方必須辦理貨物輸入通關,及賣方交貨後倘貨物運送須通
                                  過任何國家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及支付辦理通關之手續

                                  費及一切進口相關稅賦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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