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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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據本條規之規定: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或取得將貨物以
                             通常之路 徑,及以 習慣之運 送方式  (…for carriage by the

                             usual  route  and in a customary  manner),從出口地指定交貨
                             之地區之約定交貨地點 (倘有約定時)  運送至進口地指定之目

                             的地,或在此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倘在前述目

                             的地,未約定一地點,或此地點不能依實務作法決定,賣方得
                             選擇在指定目的地最符合其利益 (亦即對賣方而言最便利或最
                             能節省成本)  之地點,例如:最接近卸載之地點。且賣方必須

                             提供買方其所訂運送契約項下之習慣上之運送單據 (the  usual

                             transport document;例如:可轉讓之海運貨單或不可轉讓之
                             空運貨單),以便買方在指定之目的地提領貨物,或將運送途
                             中之貨物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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