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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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與卸貨有關之費用,例如:與在契約所約定之指定目的
                               地卸貨或相關之處理費用 (如自卸貨港至貨櫃場之內路拖

                               櫃費),除非當事人間已另有協議,否則賣方無權向買方
                               請求歸還此等費用。


                              目的地為內陸地點應使用之貿易條規:倘當事人約定進口
                               地指定之目的地為內陸地點,則不宜使用 CFR (或 CIF)

                               條規。賣方所需支付之運費,係支付至指定之目的地港之
                               主要運費及卸貨費用,但是晚近貨櫃運輸之興起,產生

                               「門至門」(door to  door)  之複合運送方式,通常買賣契
                               約所訂之目的地為內陸之貨櫃場。則此時倘使用 CFR (或

                               CIF)  目的地 (內陸地點)  之條規交易,則可能產生貨櫃在
                               海運模式卸櫃之港口,至買賣契約所約定之目的地 (內陸

                               地點)  間之內陸運輸,及相關保險費用負擔之歸屬問題。

                               因此,在貨物之起訖地點,有一地點屬於內陸地點時,基
                               本上應以 CPT (或 CIP)  條規交易,較為適當。如仍擬以
                               CFR (或 CIF)  條規交易時,則應在買賣契約載明,自海

                               運模式貨櫃卸櫃之港口,至買賣契約所約定之目的地 (內

                               陸地點)  間之內陸運輸,及相關陸上運輸保險費用負擔之
                               歸屬。


                              貨櫃場作 業費  (THC) : 依據新版國貿 條規之引 言之說
                               明,在以 CFR 、 CPT 、 CIF 、 CIP 、 DAT 、 DAP ,及

                               DDP 條規交易之整體價格已包含運送費用,由買方付買
                               賣價款給賣方,再由賣方支付運費,而運費理應包含目的

                               港之卸貨費用或貨櫃場作業費。但實務上,運送人或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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