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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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以 CPT 條規交易時,與
FCA 條規相同,支付予賣方之交易價格未包含保險費。
因此,賣方自無義務為買方投保承保自出口地約定交貨地
起或前述情況發生時已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所需保險。亦
即以本條規交易時,運輸保險之安排為買方單方之義務,
而不是當事人之契約必須確認者。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
規對訂立保險契約之規定僅為:賣方無義務代買方訂立保
險契約,買方對賣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
但以 CPT 條規交易時,至指定交貨地點,或當事人得於
買賣契約約定在運送全程之一於交貨地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交
貨),而賣方必須承擔至此一地點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因
此,為賣方對此風險投保之需要,本條規訂有:「買方必須循
賣方之請求,提供賣方為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
而自指定交貨地或稍後地點移轉買方承擔之貨物滅失或毀
損之風險,買方應為其自身之權益,投保自指定交貨地或稍後
地點風險移轉地點至最終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航空
險) 並繳交保險費,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時,買方負責理賠
之申請。為買方投保保險之需要,本條規規定有:「賣方必須
應買方之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險與費用 (如需費用時),必
須提供買方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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