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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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註:此第三國為自約定之交貨地後至進口地貨物運
送所需通過之第三國),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
條規交易時,自賣方交貨 (包含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
交貨) 後,所有之通關手續概歸由買方負擔。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承擔
買賣方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承擔:至於以 CPT 條
規交易時,貨物在交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
轉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除屬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之情況外,賣方
須承擔貨物交付至前述出口地貨物交付之約定地點交付賣
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為止,或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
交貨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
買方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前述約定期日或約定期間,交付至指
定交貨地點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起,承擔貨物
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另倘買方未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將其所決定之發貨時間及
/或指定目的地,或收取貨物之地點等資訊通知賣方,致
賣方延誤或無法交付貨物時,則其必須自契約約定之交貨
日期或交貨之期間屆滿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
風險,縱使貨物並未實際交付,但前題為,該等貨物能明
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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