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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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CPT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賣方應
                           承擔之主要成本或費用如下:

                             1.  於出口地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或是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交貨)
                                為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歸由賣方支付。例如:貨

                                物之生產、堆放、儲存,或轉購貨物,及將此等貨物交
                                付至指定交貨地點為止之運送及保險費用 (例如:內陸運

                                費及陸上運輸保險費用) 等。

                             2.  另賣方亦必須支付貨物從指定交貨地將貨物運送至指定

                                目的地約定之地點止,所產生之運費及一切其他費用,
                                包含貨物裝載費用及目的地,依規定在目的地卸載之費

                                用係歸買方負擔,但因本條規適用於一切運送方式,倘
                                依據特定運送方式之運送契約規定歸由賣方負擔之任何

                                卸貨費用,賣方仍需支付 (但實務上,倘貨物係以貨櫃運
                                送,在進口地卸載貨櫃之吊櫃費係歸買方負擔)。

                             3.  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以 CPT 條規交易時,賣方須辦

                                理輸出通關手續。因此,輸出所需的通關手續費用,以

                                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其他費用,及倘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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