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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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有關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
                             款與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領                    買方 必須依據買 賣契約之約
                              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                    定, 支付所交易 貨物之價金

                              賣契約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                    (貨款) 給賣方。
                              所 約定或載 明貨物名 稱、型號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

                              ( 如有者)、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指定 之交 貨地 點  ( 風險 移轉
                              之貨物 〕、 商業發 票及 其他買賣                點 ) , 接受賣 方交 付之貨 物,

                              契約所要求之證明文件 (例如:                   並在買賣契約指定目的地自運
                              產地證明書或檢驗證明書等通常                    送人處提領貨物。

                              為報 關所需者 )  等,交付買 方,               亦即 以本條規交 易,交貨地
                              以便買方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須                  (風險移轉點)  在運送之起點,

                              報關時) 及/或提貨。                       但買方實際提領貨物之地點在
                                                                指定目的地 (例如:在國際貿

                                                                易之場合,通常為進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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