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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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有關當事人就交付貨物、貨
款與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領 買方 必須依據買 賣契約之約
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合買 定, 支付所交易 貨物之價金
賣契約約定之貨物〔例如:符合 (貨款) 給賣方。
所 約定或載 明貨物名 稱、型號 買方亦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
( 如有者)、數量、單價及金額等 指定 之交 貨地 點 ( 風險 移轉
之貨物 〕、 商業發 票及 其他買賣 點 ) , 接受賣 方交 付之貨 物,
契約所要求之證明文件 (例如: 並在買賣契約指定目的地自運
產地證明書或檢驗證明書等通常 送人處提領貨物。
為報 關所需者 ) 等,交付買 方, 亦即 以本條規交 易,交貨地
以便買方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須 (風險移轉點) 在運送之起點,
報關時) 及/或提貨。 但買方實際提領貨物之地點在
指定目的地 (例如:在國際貿
易之場合,通常為進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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