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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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為履行交易之特定義務 (主
要為貨物之交接),有關買賣方必須就交易相關資訊通知對方
之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 對於賣方依據約定於 ( 出口地 ) 指定地區之指定地點
(如有指定點時),在議定之期日或期間內,將貨物交付
賣 方指定之運 送人處理之 事實,賣方 必須通知買 方,
以確認貨物之交付。
另 賣方對 於讓 買方能 夠採 取通常 必要 手段 (to take
measures that are normally necessary),得以在約定
之目的地提領貨物之一切資訊 (例如:貨物承載之運送
工具、預計之到達日…) 等,給予買方任何通知,以便
買方得以安排在目的地貨物之通關(倘需要辦理輸入通
關 手續時 ) 、 倉儲、 轉運 或其他 與提 領貨物 之相 關事
宜。
買方 倘買方在有權決定賣方於出口地之發貨時間及/或進口
地 指定目的地 ,或該地區 內指定之提 貨地點,則 買方
需 將其決定充 分通知賣方 ,以便賣方 可以安排貨 物之
發送及運送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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