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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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單),則需向買方提示運送人所簽發之全套運送單
據 正本;至如 不可轉讓之 空運提單則 為簽發給託 運人
之第三聯正本。
買方 在 賣方依據本 條規取得並 向買方提示 運送單據, 且該
運 送單據已符 合買賣契約 之約定時, 買方必須予 以接
受 。 因 此,倘 買方 對於運 送單 據有特 定之 要求,例
如:對於可轉讓之海運提單擬做成直接式之提單 (即提
單之受貨人做成“consigned to XX co.”),而契約未
記 載此項約定 ,結果賣方 提示之提單 仍然做成一 般之
轉讓 提單 (即提 單之受貨人 做成“to the order of XX
Co.”),對此買方不得異議仍須接受此提單。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有關貨物在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檢查、包裝、標示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對 於貨物依據 約定交付時 ,有關此等 貨物所需檢 查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諸如:確定品質或數量
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賣方必須予以支付,
及 依 據 出口國 之法 令,必 要之 任何裝 運前 檢驗之費
用 。因此依此 規定,交由 買方處置所 需之檢查作 業應
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在 買賣契約定 案前,賣方 必須了解於 與運送相關 事項
(諸如:運送之方式、目的地) 之範圍;除在特定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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