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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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買賣方有關資訊協助等相關
                           義務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 用,賣方應 提供或協助 買方取得, 買方為貨物 進口
                                      通關及將貨物運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

                                      所 需之任何單 據及資訊, 包含通關安 檢相關之資 訊,
                                      例如:產地證明書或檢驗 (或檢疫) 證明書。

                            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必 須協助買方 取得
                                      貨 物輸入及必 要時通過任 何國家,直 至貨物運送 至最

                                      終 目的地所需 要之任何單 據或資訊, 包含安檢之 相關
                                      資訊。買方須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通知賣方為達

                                      成前述之作為所需之安檢資訊 (security information)。
                                      在 可適用之範 圍,例如: 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輸 出入

                                      管 理,應賣方 之請求,以 賣方之需求 、風險與費 用,
                                      買 方應提供或 協助賣方取 得,賣方為 貨物運送及 出口

                                      通 關 , 所需之 任何 單據及 資訊 ,包含 安檢 相關之資
                                      訊 ,例如:申 請前述戰略 性高科技貨 品之輸出許 可,

                                      所 需之進口國 政府核發之 國際進口證 明書或最終 用途
                                      說 明書或保證 文件;在必 要之情況下 ,該等貨物 經由

                                      任何國家運送所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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