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06
五、其他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買賣方有關資訊協助等相關
義務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在 可適用之範 圍,應買方 之請求,由 買方負擔風 險與
費 用,賣方應 提供或協助 買方取得, 買方為貨物 進口
通關及將貨物運至最終目的地 (例如:買方之倉庫),
所 需之任何單 據及資訊, 包含通關安 檢相關之資 訊,
例如:產地證明書或檢驗 (或檢疫) 證明書。
買方 對 於賣方履行 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必 須協助買方 取得
貨 物輸入及必 要時通過任 何國家,直 至貨物運送 至最
終 目的地所需 要之任何單 據或資訊, 包含安檢之 相關
資訊。買方須以及時 (timely) 之方式,通知賣方為達
成前述之作為所需之安檢資訊 (security information)。
在 可適用之範 圍,例如: 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輸 出入
管 理,應賣方 之請求,以 賣方之需求 、風險與費 用,
買 方應提供或 協助賣方取 得,賣方為 貨物運送及 出口
通 關 , 所需之 任何 單據及 資訊 ,包含 安檢 相關之資
訊 ,例如:申 請前述戰略 性高科技貨 品之輸出許 可,
所 需之進口國 政府核發之 國際進口證 明書或最終 用途
說 明書或保證 文件;在必 要之情況下 ,該等貨物 經由
任何國家運送所需者亦同。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