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08
一、重點指引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運保費付訖條規」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之用語為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本 (CIP)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可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以本條規交易,賣方於出口地約定地 (倘當事人約定有此
一地方) 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時,此即
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及與貨物相
關之一切費用,自此指定交貨地點移轉買方承擔。
以本條規交易,交易價格包含運送費用與保險費。因此,
賣方必須訂立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並支付所
需之運送費用,並對於自出口地指定之交貨地點起,移轉
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賣方必須代買方訂立保
險契約、支付保險費並交付保險單據。
在 CIP 條規下,當賣方於出口地約定地將貨物交給賣方
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即屬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而
非屬貨物運抵目的地時才交貨。使用「運保費付訖條規」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