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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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下,按以往 慣例無須包 裝之貨物。 賣方須以自 身之
                                         費 用,依據貨 物運輸之需 要,予以包 裝,亦即除 無須

                                         包 裝之貨物外 ,貨物在交 付前賣方須 對貨物給予 符合

                                         運 送所需之包 裝。另除在 買賣契約訂 定前,買方 已就
                                         貨 物需予以特 別包裝之要 求通知賣方 ,否則,賣 方得
                                         以適合個別貨物運送之通常方式 (例如:海運與空運方

                                         式之包裝通常是不同的)  包裝該等貨物。另外,貨物之

                                         包 裝必須給予 適當之標識 ,使運送人 在處理該等 貨物
                                         之運送事宜或買方提領貨物時,能辨識該等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檢 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CPT 條規交易,賣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係歸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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