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103

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與貨物交付及提領相關之交
                             貨單據,或其他文件之交付及其內容等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由於以 CPT 條規交易,交易之價格包含運送費用。因

                                         此 ,依據慣例 或買方之請 求,賣方必 須以自付費 用提
                                         供 買方,以通 常之條款訂 定,或取得 將貨物以通 常之

                                         路 徑及以習慣 之運送方式 ,從前述交 貨之地區或 交貨
                                         之地點 (倘有指定時),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或在前述

                                         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運送契約項下之運送單據。
                                         該項運送單據必須載有涵蓋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即運

                                         送單據需載明契約項下之貨物),及約定裝運期間內之
                                         日期[例如:實務上,倘以貨櫃運送所提示之複合運

                                         送單據,其上之簽發或裝船日期 (視個別情況而定),
                                         即不能遲於買賣契約約定之最遲裝運日〕。且如經合意

                                         ﹝例如:約定運送單據上貨物之受貨人 (consignee)  為
                                         買方“to the order of buyer”﹞或慣例 (例如:將貨物

                                         之所有權背書轉讓予買方)  時,讓買方得憑運送單據在
                                         指 定目的地向 運送人提領 貨物,或能 使買方藉轉 讓運

                                         送單據 (例如:經背書轉讓之海運提單),給下一位買
                                         方或通知運送人之方式 (在不可轉讓貨單之情況),將

                                         在途之貨物轉售給第三者。
                                         倘 所簽發之運 送單據係為 可轉讓之形 式,且所簽 發之

                                         正本超過一份以上時 (例如:海運提單通常簽發三份正




                                                                                                      89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