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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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CPT 條規中,與貨物交付及提領相關之交
貨單據,或其他文件之交付及其內容等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由於以 CPT 條規交易,交易之價格包含運送費用。因
此 ,依據慣例 或買方之請 求,賣方必 須以自付費 用提
供 買方,以通 常之條款訂 定,或取得 將貨物以通 常之
路 徑及以習慣 之運送方式 ,從前述交 貨之地區或 交貨
之地點 (倘有指定時),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或在前述
地區所約定之任何地點運送契約項下之運送單據。
該項運送單據必須載有涵蓋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即運
送單據需載明契約項下之貨物),及約定裝運期間內之
日期[例如:實務上,倘以貨櫃運送所提示之複合運
送單據,其上之簽發或裝船日期 (視個別情況而定),
即不能遲於買賣契約約定之最遲裝運日〕。且如經合意
﹝例如:約定運送單據上貨物之受貨人 (consignee) 為
買方“to the order of buyer”﹞或慣例 (例如:將貨物
之所有權背書轉讓予買方) 時,讓買方得憑運送單據在
指 定目的地向 運送人提領 貨物,或能 使買方藉轉 讓運
送單據 (例如:經背書轉讓之海運提單),給下一位買
方或通知運送人之方式 (在不可轉讓貨單之情況),將
在途之貨物轉售給第三者。
倘 所簽發之運 送單據係為 可轉讓之形 式,且所簽 發之
正本超過一份以上時 (例如:海運提單通常簽發三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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