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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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買方必須承擔自前述指定之交貨地點 (於指定地點將貨
                                  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或當事人約定於運

                                  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 (交貨)  起所衍生之一切費
                                  用。但倘需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相關之報關通關手

                                  續費、應負之一切輸出關稅/稅捐 (如有者) 及其他費用
                                  等除外,因輸出通關手續係歸賣方辦理。



                                   另買方亦需支付下述費用:

                                   (1)  貨 物運 抵契約所約定目的地或該地區指定之地點

                                       止,因貨物運輸途中所衍生之一切費用。但依據
                                       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例如:貨物運送至

                                       約定之目的地之裝載費用與運送費用係歸賣方負
                                       擔)。

                                   (2)  約定目 的地 之卸 貨費 用  ( 例如 :以 貨櫃 運送 貨物

                                       時,在卸貨港之吊櫃費),但依據特定運送方式之
                                       運送契約應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3)  倘買方未依據本條規之規定,將其所決定之發貨時
                                       間及/或指定目的地,或提領貨物之地點等資訊通

                                       知賣方;則其必須自契約約定之發送貨物日期或
                                       發送貨物之期間屆滿日起,因而產生之任何額外

                                       費用,但前題為,該等貨物能明確認定為買賣契
                                       約項下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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