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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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必須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時,貨物輸入時應付
                                     之一切進口稅賦 (例如: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及辦理輸入通關的相關手續費用,以及倘貨物之運送
                                     需經其他國家時所衍生之費用 (例如:轉口通關相關費

                                     用),但如該費用依據運送契約係包含於運送契約之費
                                     用者除外。

                                   4.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

                                     裝運前檢驗,例如:我國國貿局之「貨品輸出管理辦
                                     法」即有「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之規定,則買方必須

                                     支付此等為任何裝船前強制性檢驗所發生之費用,但
                                     檢驗係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除外,因後者係屬賣

                                     方支付。

                                   5.  對於賣方為達成必須協助買方取得貨物輸入通關,及

                                     必要時通過任何國家,直至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
                                     包含貨物通關安檢之相關單據或資訊所衍生之一切費

                                     用,買方需補償賣方。



                             三、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



                                  使用 CPT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包含運費與未包含保
                             險費,故新版國貿條規並未規定保險費之相關規定,但在國貿

                             實務上,此兩種費用是貨物成本之主要成分。因此,在解析國
                             貿條規之使用時,仍需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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