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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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經營者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向買方收取此等費用。因
                                  此,新版國貿條規 CFR 、 CPT 、 CIF 、 CIP 、 DAT 、

                                  DAP,及 DDP 等條規有關運費之規定,皆明訂:「賣方
                                  需支付…因運送貨物至指定目的地產生之運費及一切其他

                                  費用,包含貨物裝載費用即在目的地,依據運送契約係由
                                  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及買方需支付…卸貨費用,但
                                  依據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因此,以 CPT 條規交易,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訂定運送
                             契約與支付運費,至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係屬賣方之義務,但

                             配合貨櫃 運輸實務 之 THC ,而訂定「 買方需支 付 … 卸貨 費
                             用…」之規定。因此,以本條規交易時,買方在進口地指定之

                             目的地提領貨物時,理論上,除卸貨費用外無須繳交運費。此
                             係配合貨櫃運輸實務上,與貨櫃裝卸相關之「貨櫃場作業費」

                             (Terminal Handing Charges,THC)  包含吊櫃費,是與運費
                             分開計算與收取,例如:實務上,出口地裝船之吊櫃費係向出

                             口商 (賣方)  收取,而進口地卸貨之吊櫃費係向進口商 (買方)
                             收取,縱所使用之條件為「運費付訖條規」 (…指定目的地)

                             -CPT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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