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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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經營者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向買方收取此等費用。因
此,新版國貿條規 CFR 、 CPT 、 CIF 、 CIP 、 DAT 、
DAP,及 DDP 等條規有關運費之規定,皆明訂:「賣方
需支付…因運送貨物至指定目的地產生之運費及一切其他
費用,包含貨物裝載費用即在目的地,依據運送契約係由
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及買方需支付…卸貨費用,但
依據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因此,以 CPT 條規交易,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訂定運送
契約與支付運費,至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係屬賣方之義務,但
配合貨櫃 運輸實務 之 THC ,而訂定「 買方需支 付 … 卸貨 費
用…」之規定。因此,以本條規交易時,買方在進口地指定之
目的地提領貨物時,理論上,除卸貨費用外無須繳交運費。此
係配合貨櫃運輸實務上,與貨櫃裝卸相關之「貨櫃場作業費」
(Terminal Handing Charges,THC) 包含吊櫃費,是與運費
分開計算與收取,例如:實務上,出口地裝船之吊櫃費係向出
口商 (賣方) 收取,而進口地卸貨之吊櫃費係向進口商 (買方)
收取,縱所使用之條件為「運費付訖條規」 (…指定目的地)
-CPT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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