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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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PT 條規之使用
CPT 之交貨地點 (風險移轉地點):以本條規交易時,有
兩個重要之分界點-風險移轉 (賣方完成交貨) 與費用轉
換 ( 運費付 訖之 地點 ) 。而 本條 規依 規定 需於 條規代號
(CPT) 之後加註指定目的地,此項加註與 DAT、DAP 或
DDP 條規相同,導致許多當事人誤認 CPT (或 CIP) 條規
與 DAT 、 DAP 或 DDP 條規相同, 皆 為抵達 之 契 約
(arrival contracts)。但實際上,以 CPT 條規交易,其風
險移轉 (賣方完成交貨) 之地點與 FCA 條規相同,皆為在
出口地之約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或是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交
貨)。而條規之用語 (CPT) 之後,加註者為進口地指定目
的地 (而不是風險移轉之地點),該地點係表示,賣方必
須以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從出口地指定交貨地 (如有約
定時),運送至此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
至此一地點之運費。
運費付訖之地點:以本條規交易,另一當事人義務分界點
為運費付訖之地點 (亦為運送契約之目的地)。當事人必
須儘可能精確的在約定之 (進口地) 目的地確認運費付訖
之地點,因為賣方必須負擔至此地點之相關運送費用。建
議賣方訂定精確符合此選擇 (即前述約定運費付訖之地點)
之運送契約,例如:倘約定在內陸之地點為目的地,則應
訂定複合運送契約。倘賣方依據運送契約承擔在指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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