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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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PT 條規之使用



                                 CPT 之交貨地點 (風險移轉地點):以本條規交易時,有

                                  兩個重要之分界點-風險移轉 (賣方完成交貨)  與費用轉

                                  換  ( 運費付 訖之 地點 ) 。而 本條 規依 規定 需於 條規代號
                                  (CPT)  之後加註指定目的地,此項加註與 DAT、DAP 或

                                  DDP 條規相同,導致許多當事人誤認 CPT (或 CIP)  條規
                                  與 DAT 、 DAP 或 DDP 條規相同, 皆 為抵達 之 契 約

                                  (arrival contracts)。但實際上,以 CPT 條規交易,其風
                                  險移轉 (賣方完成交貨)  之地點與 FCA 條規相同,皆為在

                                  出口地之約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或是當事人約定於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交

                                  貨)。而條規之用語 (CPT)  之後,加註者為進口地指定目
                                  的地 (而不是風險移轉之地點),該地點係表示,賣方必

                                  須以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從出口地指定交貨地 (如有約
                                  定時),運送至此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

                                  至此一地點之運費。

                                 運費付訖之地點:以本條規交易,另一當事人義務分界點

                                  為運費付訖之地點 (亦為運送契約之目的地)。當事人必
                                  須儘可能精確的在約定之 (進口地)  目的地確認運費付訖

                                  之地點,因為賣方必須負擔至此地點之相關運送費用。建
                                  議賣方訂定精確符合此選擇 (即前述約定運費付訖之地點)

                                  之運送契約,例如:倘約定在內陸之地點為目的地,則應
                                  訂定複合運送契約。倘賣方依據運送契約承擔在指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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