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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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貨物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   貨物交付 (風險移轉點)  之地點:與 FCA 條規相同,以本

                               (CPT)  條規交易,賣方必須於約定之期日 (agreed date;

                               例如:一 個確定之 曆日 )  或在約定之 期間  (agreed
                               period;例如:分期裝運),在指定地區之約定地點將貨
                               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即屬賣方交貨。


                               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未約定特定之交貨地點,且在實務

                           上,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得在此等地點選擇最符合

                           賣方利益 (best suits its purpose) 之地點。亦即買方有權利指
                           定在出口地特定之交貨地點,但未指定時,賣方得以在其最便
                           利或最能節省成本之地點交付貨物。因此,當事人間為避免有

                           關交貨是否完成及風險是否移轉之爭議,明確規定此一約定之
                           特定交貨地點,為簽訂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



                           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以本條規交易,則與 FCA

                               條規不同,因以 CPT 條規交易,交易之價格包含運送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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