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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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及「賣方須支付輸出國之強制性裝船前檢驗費用」等項增
/修訂外,另有下列修訂:
在運送全程之稍後階段移轉風險:倘當事人希望風險於一
個運送全程中之“a later stage"(稍後階段;例如:在裝
載港口或起運機場甚或第三國) 移轉時,則當事人必須於
契約中載明,此係配合複合運送實務之需要,例如:一個
位於德國萊茵河中游城市之出口商與台灣之進口商簽訂買
賣契約,約定以 CPT TAIPEI 交易,約定貨物從該城市
以內陸水運運至荷蘭鹿特丹 (Rotterdam) 再以海運運送至
基隆,卸貨後以陸運運至台北,運費必須付訖至台北,但
約定風險在鹿特丹將貨物交付海運之運送人時移轉。
增訂賣方所提供運送單據之內容:以 CPT 條規交易,賣
方必須訂定運送契約並提供買方運送單據。因此,新版國
貿條規 CPT 條 規中, 有關 交貨 單據 之規 定, 本條 規增
訂:該項運送單據必須涵蓋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且需載
有在約定裝運期間內之日期。倘經合意或慣例 (if agreed
or customary),此運送單據必須讓買方得在指定目的地
向運送人提領貨物,或能使買方藉轉讓運送單據 (例如:
背書轉讓可轉讓之海運提單) 給下一位買方或在不可轉讓
運送單據 (例如:不可轉讓之空運提單或海運貨單) 之情
況下通知運送人之方式,將在途之貨物轉售給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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