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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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運費付訖條規」(CARRIAGE PAID
TO) 之用語為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本 (CPT)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本條規可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以本條規交易,賣方於約定地 (倘當事人約定有此一地方)
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時,此即賣方已為
貨物之交付,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及與貨物相關之一切
費用自此指定交貨地點移轉買方承擔,且賣方必須訂立運
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之運送費
用。
在 CPT 條規下,當賣方於出口地約定地將貨物交給賣方
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即屬賣方交貨,而非屬貨物運抵
目的地時交貨;使用「運費付訖條規」之用語例如 CPT
Taoyung ,其 後所加註 者為賣方 運費付訖 之地點 (the
place destination to which carriage is paid) 而非交貨地
點 ( 風險移 轉之 地點 ) ,新 版國 貿條 規之 引言 ,即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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