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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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買 方必須接受 前述之賣方 所提供貨物 業已交付之 交貨
                                         證 明。但實務 上,賣方所 提供者為賣 方代為訂立 之運

                                         送契約。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有關貨物在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檢查、包裝、標示之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在 (出口地)  約定地區之

                                         指定地點 (如有指定點),於議定之期日或期間內,將
                                         貨 物交付買方 指定之運送 人或其他人 接管時,所 需之

                                         檢查作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例如:確定品質
                                         或數量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及任何輸出國

                                         政 府所規定必 要之裝運前 檢驗之費用 ,賣方應予 以支
                                         付 。因此,依 此規定交由 買方處置所 需之檢查作 業,

                                         應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除 在 特 定貿易 項下 ,按以 往慣 例無須 包裝 之貨物  ( 例

                                         如:汽 車 、大宗 物 資、天 然 物資等 裸 裝貨“ nude
                                         cargo”)  外,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依據貨物運輸

                                         之 需要予以包 裝。亦即除 無須包裝之 貨物外,貨 物在
                                         交 付前賣方須 對貨物給予 符合運送所 需之包裝。 另除

                                         在 買賣契約訂 定前,買方 已就貨物需 予以特別包 裝之
                                         要 求通知賣方 ,否則,賣 方得以適合 個別貨物運 送之

                                         通常 方式  ( 例 如 : 海運與 空運 方式之 包裝 通常是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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