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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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時,辦理輸入通關之相關費
用,繳交進口關稅或其他進口稅賦及規費,例如:我
國之進口稅、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
健康福利捐、貿易推廣費…等。
4.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
裝運前檢驗,例如:我國國貿局之「貨品輸出管理辦
法」即有「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之規定,則買方必須
支付此等為任何裝船前強制性檢驗所發生之費用,但
檢驗係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除外,因後者係屬賣
方支付。
5. 對於賣方為達成須協助買方取得貨物輸入通關,及必
要時通過任何國家,直至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包
含貨物通關安檢之相關單據,或資訊之作為所衍生之
一切費用,買方需補償賣方。
三、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
使用 FCA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未含運費與保險費,
故新版國貿條規並未規定運費與保險費之相關規定,但在國貿
實務上,此兩種費用是貨物成本之主要成分。因此,在解析國
貿條規之使用時,仍需予以考量:
1. 運費之負擔:以 FCA 條規交易時,賣方於其營業處所
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自此地點起,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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