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72

3.  在需要辦理輸入通關手續時,辦理輸入通關之相關費
                                   用,繳交進口關稅或其他進口稅賦及規費,例如:我

                                   國之進口稅、海關代徵之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
                                   健康福利捐、貿易推廣費…等。

                                4.  為確認貨物之品質與數量或通關安檢所需施行之貨物

                                   裝運前檢驗,例如:我國國貿局之「貨品輸出管理辦
                                   法」即有「應施出口檢驗品目」之規定,則買方必須

                                   支付此等為任何裝船前強制性檢驗所發生之費用,但
                                   檢驗係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者除外,因後者係屬賣

                                   方支付。

                                5.  對於賣方為達成須協助買方取得貨物輸入通關,及必

                                   要時通過任何國家,直至貨物運送至最終目的地,包
                                   含貨物通關安檢之相關單據,或資訊之作為所衍生之

                                   一切費用,買方需補償賣方。


                           三、運費與保險費由何方負擔?




                               使用 FCA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未含運費與保險費,
                           故新版國貿條規並未規定運費與保險費之相關規定,但在國貿

                           實務上,此兩種費用是貨物成本之主要成分。因此,在解析國
                           貿條規之使用時,仍需予以考量:

                                1.  運費之負擔:以 FCA 條規交易時,賣方於其營業處所

                                   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自此地點起,導因



                  58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