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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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FCA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賣方應
                             承擔之成本或費用彙整說明如下:

                                   1.  於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

                                      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為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歸由
                                      賣方支付,例如:貨物之生產、堆放、儲存或轉購貨

                                      物,及將此等貨物運送至指定交貨地點為止之運送及
                                      保險費用等。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以 FCA 條規交

                                      易時,賣方須辦理輸出通關手續,因此,輸出所需的

                                      通關手續費用,以及輸出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及
                                      其他費用 (如有者)。

                                      另在以空運方式運送貨物,有關輸出通關之辦理及相

                                      關費用之支付,因輸出通關通常係在貨物交付運送人
                                      後辦理,且有關貨物之併裝與通關之辦理,在各地並

                                      不相同,例如:在台灣係通關後打盤併裝,香港則為
                                      打盤併裝後報關通關。因此,產生貨物在交付運送人

                                      後報關前所產生之儲存、打盤併裝之費用,究應由賣
                                      方或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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