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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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封櫃,完成併櫃貨之出口程序而等候裝船。
因此,倘使用貨櫃運輸為貨物之運送而使用 FOB 條規,
將產生已報關通關之出口貨櫃在貨櫃場等候裝船期間貨物滅失
或毀損之風險,則應由何者 (買方或賣方) 承擔?因而容易引
起爭議或糾紛。例如:2001 年納莉颱風襲擊北台灣,基隆河
沿岸許多貨櫃場之出口貨櫃遭洪水沖毀,如該等貨櫃如屬以
FCA 條規交易,因出口商 (賣方) 已完成報關及出口相關程
序,且交付給指定運送人 (貨櫃場),即視為出口商 (賣方) 已
完成交貨,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但倘以 FOB 條規交易,則因
貨櫃上未裝船,依據 FOB 條規之規定,貨物須越過船舷 (新
版國貿條規則為已裝船),始為賣方交貨。因此,依據 FOB 條
規之規定於此情況出口商還未完成交貨,賣方自須承擔貨物遭
洪水沖毀之損失。因此,依據現行貨櫃運輸實務之作業程序,
貨物以貨櫃運送之交易,不宜使用 FOB 條規。
另在空運實務亦有相同之問題。出口貨物以空運運送時,
其作業程序亦為出口商將出口貨物運送至航空貨運集散站,交
由航空運送承攬業者接管及儲存,再由後者進行後續報關、併
裝打盤及封車裝機之後續出口程序,且在空運實務出口商無法
指定裝運之飛機與航次。如以空運方式運送貨物,而使用
FOB 條規交易,則在貨物交付航空運送承攬業者接管至裝機
之間,貨物發生遺失或毀損時,相關之損失與衍生之費用,究
由買方或賣方負擔?另貨物交付航空運送承攬業者至裝機前,
相關之倉儲、包裝、押運…等費用之歸屬,亦極易產生爭議。
因此,貨物以航空運送之交易,亦不宜使用 FOB 條規,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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