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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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封櫃,完成併櫃貨之出口程序而等候裝船。

                               因此,倘使用貨櫃運輸為貨物之運送而使用 FOB 條規,
                           將產生已報關通關之出口貨櫃在貨櫃場等候裝船期間貨物滅失

                           或毀損之風險,則應由何者 (買方或賣方)  承擔?因而容易引
                           起爭議或糾紛。例如:2001 年納莉颱風襲擊北台灣,基隆河

                           沿岸許多貨櫃場之出口貨櫃遭洪水沖毀,如該等貨櫃如屬以
                           FCA 條規交易,因出口商 (賣方)  已完成報關及出口相關程

                           序,且交付給指定運送人 (貨櫃場),即視為出口商 (賣方)  已
                           完成交貨,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但倘以 FOB 條規交易,則因

                           貨櫃上未裝船,依據 FOB 條規之規定,貨物須越過船舷 (新
                           版國貿條規則為已裝船),始為賣方交貨。因此,依據 FOB 條

                           規之規定於此情況出口商還未完成交貨,賣方自須承擔貨物遭
                           洪水沖毀之損失。因此,依據現行貨櫃運輸實務之作業程序,

                           貨物以貨櫃運送之交易,不宜使用 FOB 條規。

                               另在空運實務亦有相同之問題。出口貨物以空運運送時,

                           其作業程序亦為出口商將出口貨物運送至航空貨運集散站,交
                           由航空運送承攬業者接管及儲存,再由後者進行後續報關、併

                           裝打盤及封車裝機之後續出口程序,且在空運實務出口商無法
                           指定裝運之飛機與航次。如以空運方式運送貨物,而使用

                           FOB 條規交易,則在貨物交付航空運送承攬業者接管至裝機
                           之間,貨物發生遺失或毀損時,相關之損失與衍生之費用,究

                           由買方或賣方負擔?另貨物交付航空運送承攬業者至裝機前,
                           相關之倉儲、包裝、押運…等費用之歸屬,亦極易產生爭議。

                           因此,貨物以航空運送之交易,亦不宜使用 FOB 條規,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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