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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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未約定特定之交貨地點,且在實務
上,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得在此等地點選擇
最符合賣方利益 (best suits its purpose) 之地點。亦即買
方有權利指定在出口地特定之交貨地點,但未指定時,
賣方得以在其最便利或最能節省成本之地點交付貨物。
因此,當事人間為避免有關交貨是否完成及風險是否移
轉之爭議,明確規定此一約定之特定交貨地點,為簽訂
買賣契約之重要事項。
2. 貨物交付與貨物運送之安排:
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以 FCA 條規交易時,貨物在
前述指定之交貨地點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
後 ,自此地 點至進口 地貨物運 送之安排 ,應由買 方負
責。因此,以本條規交易之交易價格未含運送費用,賣
方自無義務代買方安排貨物運送之相關事宜及支付任何
運送費用,有關排貨物運送之相關事宜及支付任何運送
費用,係由買方單方負擔。本條規規定,賣方無義務訂
定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地之運送契約,買方必須以其自身
之費用,訂定將貨物自指定之交貨地運送之運送契約。
亦即以 FCA 條規交易,買方須自行於出口地安排貨物運
送之事宜,但實務上,大多數之交易買方無法於出口地
安排貨物運送之事宜。因此,FCA 條規中同時規定倘因
買方要求,或有實務上作法,買方未於預定時間內作出
相反之指示,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
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契約。但在前述兩種情形下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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