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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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貨物尚未實際交付,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
一切風險:
(1) 自約定之交貨日 (agreed date) 屆期起;或未約定
日期時,則
(2) 在約定之期間,賣方就前述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
其他人未接管貨物之事實,發出通知之日起;或無
此通知日期,則
(3) 任何約定交貨之期間 (agreed period for delivery)
屆滿日起。
但前題為,該等貨物能明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
貨物。
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國貿條規所定義之風險移
轉,指自該條規所規定之貨物交付地點,貨物滅失或毀損
所衍生之一切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亦即對此風險之轉移,
買方必須考量其風險之承擔並安排投保保險之相關事宜。
但是,以 FCA 條規交易時,支付予賣方之交易價格未包
含保險費。因此,賣方自無義務為買方投保自交貨地起或
前述情況發生時,已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所需之保險。亦
即以本條規交易時,運輸保險之安排係屬買方個別之義
務,而不是當事人之契約必須確認者。新版國貿條規對此
之規定僅為:賣方無義務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買方對賣
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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