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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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貨物尚未實際交付,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
                                      一切風險:

                                      (1)  自約定之交貨日 (agreed  date)  屆期起;或未約定

                                          日期時,則
                                      (2)  在約定之期間,賣方就前述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
                                          其他人未接管貨物之事實,發出通知之日起;或無

                                          此通知日期,則

                                      (3) 任何約定交貨之期間 (agreed period for delivery)
                                          屆滿日起。
                                         但前題為,該等貨物能明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

                                         貨物。





                              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國貿條規所定義之風險移

                               轉,指自該條規所規定之貨物交付地點,貨物滅失或毀損
                               所衍生之一切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亦即對此風險之轉移,

                               買方必須考量其風險之承擔並安排投保保險之相關事宜。
                               但是,以 FCA 條規交易時,支付予賣方之交易價格未包

                               含保險費。因此,賣方自無義務為買方投保自交貨地起或
                               前述情況發生時,已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所需之保險。亦

                               即以本條規交易時,運輸保險之安排係屬買方個別之義
                               務,而不是當事人之契約必須確認者。新版國貿條規對此

                               之規定僅為:賣方無義務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買方對賣
                               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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