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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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承擔



                                 買賣方有關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承擔:以 FCA (貨交運

                                  送人條規)  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

                                  毀損之風險移轉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除屬因買方未通知賣方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或指
                                      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貨物等,而於約定之交貨時間

                                      屆滿,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負擔之情況外,賣
                                      方必須承擔貨物交付至前述貨物之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或

                                      其他約定之交貨地點 )  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
                                      險。

                              買方      而買方必須承擔在 (出口地)  約定地之指定地點 (如有指
                                      定點),於買賣契約上議定之期日 (例如:最遲裝運日)  或

                                      期間 (例如:契約訂定後若干日之裝運期間)  內,賣方將
                                      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時起,貨物滅失或

                                      毀損之一切風險;但倘有下列情況:
                                      1.  依規定,貨物必須 在  ( 出口地 )  約定地區之指定地點

                                         (如有指定地點),於議定之期日或期間內,將貨物交付
                                         買 方所指 定之 運送人 或其 他人。 但買 方未通知賣方,

                                         其 所指定 之運 送人或 其他 人,致 賣方 無從交付貨物,
                                         或買方已為此項通知,但倘

                                      2.  在該指定地點,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貨
                                         物,即拒絕賣方之交付貨物。

                                         則在 前述兩種狀 況下,從下 述三種條件 之一發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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