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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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賣方提供買方投保保險所需資訊:
FCA 條規,當事人間不涉及保險契約之訂定。因以本規
規交易,從出口地指定之交貨地 (在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
指定 地點,將 貨物交付 買方所指 定之運送 人或其他 人 )
起,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相關運輸保
險之安排-訂立保險契約、支付保險費用及貨物出險時
申請理賠等,必須由買方自行負責辦理,與賣方無關。
因此,新版國貿條規之 FCA 條規並未規定保險契約之訂
立,但為買方投保保險之需要,本條規增訂「賣方必須
應 買方之請 求,並由 買方負擔 風險與費 用 ( 如 需費用
時),必須提供買方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例如:貨物
之內容與金額、交貨之地點、運送之相關資訊…等。
4. 增訂賣方必須支付輸出國之強制性裝船前檢驗費用:
在賣方必須承擔檢查、包裝、標示等義務之規定,由於
以本 (FCA) 條規交易,賣方須辦理輸出通關,因此,增
訂賣方必須支付輸出國之強制性裝船前檢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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