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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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要求,或 實務之作 法 ) ,賣方 亦得拒絕 訂立運送 契
                                約,若拒絕,則應儘速通知買方。


                             3. 輸出/入通關之辦理:


                                新版國貿條規有關以 FCA 條規交易時,倘在交易時需要
                                辦理輸出/入通關手續,有關貨物輸出/入通關之相關規
                                定,說明如下:




                            賣方       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情形下,賣方必須以自身所
                                     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

                                     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 (例如:我國出

                                     口糙米雖無須申請輸出許可證,但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同意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亦即
                                     以 FCA 條規交易,賣方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之貨

                                     物,為完成交付之必要條件之一。

                            買方       而在需取得進口許可及/或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則
                                     買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入許可

                                     簽證或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
                                     件 (例如: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但須

                                     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須
                                     之一切手續,及在賣方交貨後,倘貨物之運送必須經第

                                     三國家轉運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
                                     易時, 自賣 方交貨 後, 所有之 通關 手續概 歸由 買方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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