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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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要求,或 實務之作 法 ) ,賣方 亦得拒絕 訂立運送 契
約,若拒絕,則應儘速通知買方。
3. 輸出/入通關之辦理:
新版國貿條規有關以 FCA 條規交易時,倘在交易時需要
辦理輸出/入通關手續,有關貨物輸出/入通關之相關規
定,說明如下:
賣方 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情形下,賣方必須以自身所
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倘無須輸出
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 (例如:我國出
口糙米雖無須申請輸出許可證,但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同意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亦即
以 FCA 條規交易,賣方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之貨
物,為完成交付之必要條件之一。
買方 而在需取得進口許可及/或辦理輸入通關手續之情況,則
買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入許可
簽證或倘無須輸入許可證而所需其他官方核可之進口文
件 (例如:我國進口柴油雖無須申請輸入許可證,但須
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須
之一切手續,及在賣方交貨後,倘貨物之運送必須經第
三國家轉運時,所需之一切通關手續。亦即以本條規交
易時, 自賣 方交貨 後, 所有之 通關 手續概 歸由 買方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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