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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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對賣方雖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但自指定交貨地移轉
                             買方承擔之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買方應為其自身之權益,

                             自行投保自指定交貨地至最終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
                             航空險),並繳交保險費,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時,買方負

                             責理賠之申請。而為買方投保此等保險之需要,FCA 條規規
                             定:「賣方必須應買方之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險與費用 (如

                             需費用時),提供買方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此為 FCA 條規
                             有關賣方應承擔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



                             三、FCA 條規之使用



                                 本條規之使用:FCA 條規之訂定主要係導正在現行之貨

                                  櫃運輸,仍然持續使用國貿條規中傳統「港至港海運」所
                                  使用之 FOB 條規。依據新版國貿條規 FOB 條規之規定,

                                  風險移轉之分界點,在貨物於指定裝運港裝載於買方所指
                                  定之船舶上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此與現行之貨櫃運輸實務有關貨物接管之
                                  實際作業有所背離。


                                  在現行貨 櫃運輸實 務,倘屬 整櫃貨  (Full  Container
                             Load,FCL),係由出口商將貨物裝櫃並封櫃後托運至貨櫃場

                             交付運送人,並投單報關辦妥報關手續,即完成整櫃貨之出口

                             程序而等候裝船。如屬併櫃貨   (Less Container Load ,
                             LCL),則由出口商將貨物以卡車送至櫃貨集散/處理站交運送
                             人點收,並投單報關辦妥報關手續後,併其他出口商貨物裝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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