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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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FCA 條規。
貨櫃場作業費: 「貨櫃場作業費」 (Terminal Handing
Charges , THC) 分出口 與進 口兩 段徵 收, 對出 口港 而
言,此項費用包含從貨櫃場收受貨櫃至貨櫃裝船為止,在
陸上產生之一切貨櫃處理、運送及相關文件所需費用。至
於在目的港方面,THC 包括貨櫃從船隻卸載後至貨櫃場
放行為止所發生之費用,從遠歐運協新運費制度規定,除
非進出口商間另有約定,出口港之 THC 應由出 口商負
擔,而目的港之 THC 則由進口商支付。另外,THC 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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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L Cargo (註:整櫃貨運送) 收取。
而在運 輸 實務, 依 據傳統 散 裝貨輪 之 「定期 船 條件」
(liner term),運費係包含裝/卸貨費用;但倘以貨櫃運輸,與
貨櫃裝卸相關之貨櫃場作業費所包含吊櫃費,由於運費長期低
迷,運送人不堪虧損,於是將運費分開計算,以費用性質單獨
向貨主收取,且不將其計付代理佣金給船務公司。因此,實務
上整櫃貨物之運送,出口地裝船之吊櫃費係向出口商收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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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地卸貨之吊櫃費係向進口商收取 。因此,依據 FCA 條規之
規定,訂定運送契約與支付運費係屬買方之義務,賣方理應不
負責貨物自指定交貨地後衍生之費用 (例如:傳統海運在裝運
港之裝載費用)。但倘貨物之運送以整櫃為之,則賣方 (出口
商) 應注意,實務上縱以 FCA 條規交易,依據運送實務及運
2 「國際貿易金融大辭典」,中華徵信所,p.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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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鵬「國際貨櫃運輸實務」,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二
版,p.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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