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57
一、貨物交付地點與貨物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1. 貨物交付之地點 (風險移轉點) 與貨物交付時裝/卸載之規
定:
如前所述,在國貿條規所定義之 FCA 條規,其賣方
交付貨物之地點與風險移轉之地點相同;在以 FCA (貨
交運送人條規) 交易時,賣方必須在約定之期日 (agreed
date;例如 :於一個確定之曆日交貨 ) 或 在約定之期間
(agreed period;例如:分批或分期裝運之期間),在指定
地之約定地點 (如有者)“at the agreed point, if any, at
the named place",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
他人,且在交貨時,因交貨地點之不同,其完成交貨與
貨物裝/卸載之規定亦不同,分述如下:
倘該指定地點如為賣方之營業處所,必須將貨物裝載於
買方所安排或提供之運送工具 (the goods have been
loaded on the means of transport provide by the buyer)
時,始視為賣方完成交貨。而此與 EXW 條規在賣方營
業處所交貨之規定不同,以 EXW 條規交易,依規定在
賣方營業處所將尚未裝載於任何運送工具上之貨物,交
付買方處置時,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