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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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當事人約定在賣方營業處所交貨,則契約必須確認該
                                賣方營業處所的地址,作為交付貨物之指定地。倘約定

                                在其他地方交貨時,則必須確認另一不同的特定交貨地
                                點。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直至貨物交付至

                                此 一地點。 因此,貨 物運送至 此一地點 為止之運 輸風
                                險,理論上,賣方仍應予以考量及安排,例如:投保貨

                                物運輸保險內陸運輸 (A) 附加條款。

                                而自此一交貨地點起,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

                                承擔。因此,自此一交貨地點以後之貨物運輸保險之安
                                排,買方須負責辦理;即買方須自行投保保險及繳交保
                                險費用,並在貨物出險時,自行申請理賠。


                             3. 貨物之輸出入通關:


                                本條規之交易與 EXW 條規相反。在需要辦理輸出通關

                                手續之情形下,賣方必須以自身所負之風險及費用,取
                                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雖無須輸出許可證或倘無須輸出

                                許可證而所需之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
                                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亦即以 FCA 條規交易,賣方

                                交付已辦妥出口通關手續之貨物,為完成貨物交付之必
                                要條件之一。而買方必須辦理貨物輸入通關及倘貨物必

                                須經第三國運送時相關之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並支付
                                辦理通關手續之費用及貨物輸入時應付之關稅、稅捐及

                                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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