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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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指引




                              使用新版國貿條規「貨交運送人條規」(FREE CARRIER)
                               之用語 為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

                              本 (FCA)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且

                               適用於國內交易及國際貿易。

                              以本條規 交易,賣 方於其營 業處所或 其他指定 地  (the
                               seller’s premises or  another named place)  之約定地點

                               (當事人有約定時)  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  (the  carrier or  another person nominated by the

                               buyer),此即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貨物滅失或毀損之
                               風險及與貨物相關之一切費用,自此指定交貨地點移轉買

                               方承擔。

                              在需要辦理輸出入通關之情況,以本條規交易,賣方必須
                               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出口之必要

                               文件,並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需之一切手續,及支付輸出
                               時應負之出口相關稅賦與費用。輸入通關手續與進口相關

                               稅賦與費用,及倘貨物必須經第三國運送時相關之一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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