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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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有關交貨單據之規定,茲說
明如下:
賣方 因貨物從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其他指定地點) 收取
再 安排運送至 進口地,與 貨物裝卸、 運送、通關 及提
領 之一切手續 ,係由買方 負責辦理, 與賣方無關 。因
此,與貨物交付相關單據 (例如:提單),賣方無義務
提供。
買方 買 方必須向賣 方提供已接 受貨物之適 當證明,例 如在
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其他指定地點) 收取貨物時,
由買方簽發已領取貨物之收據給賣方。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有關貨物在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檢查、包裝及標示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賣方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於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
所 其他指定 地點 ) 交由 買 方 處置 所 需 之檢 查 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例如:確定品質或數量是
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因此依此規定,交由買
方處置所需之檢查作業應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除 在 特 定貿易 項下 ,按以 往慣 例無須 包裝 之貨物 (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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