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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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貨之單據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有關交貨單據之規定,茲說
                             明如下:



                              賣方         因貨物從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其他指定地點)  收取

                                         再 安排運送至 進口地,與 貨物裝卸、 運送、通關 及提

                                         領 之一切手續 ,係由買方 負責辦理, 與賣方無關 。因
                                         此,與貨物交付相關單據 (例如:提單),賣方無義務
                                         提供。

                              買方         買 方必須向賣 方提供已接 受貨物之適 當證明,例 如在

                                         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其他指定地點)  收取貨物時,
                                         由買方簽發已領取貨物之收據給賣方。



                             四、貨物之檢查、包裝、標示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有關貨物在交付前所需施予
                             之檢查、包裝及標示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賣方         賣方必須支付依據約定將貨物於指定地點 (賣方營業處
                                         所 其他指定 地點 )  交由 買 方 處置 所 需 之檢 查 作 業

                                         (checking operation)  費用 (例如:確定品質或數量是
                                         否符合契約規定之相關費用),因此依此規定,交由買

                                         方處置所需之檢查作業應歸由賣方負責辦理。
                                         除 在 特 定貿易 項下 ,按以 往慣 例無須 包裝 之貨物  (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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