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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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買賣方就交易相關資訊 (交
                           貨之日期、地點…等) 通知對方之義務,茲說明如下:



                            賣方        由 於以本條規 交易,係於 指定之交貨 地點將尚未 裝載

                                      之 貨物交付買 方處置,但 何時得處置 貨物,買方 可能

                                      無 從知悉;而 為使買方得 履行依據本 條規收取貨 物之
                                      義 務,賣方依 據本條規之 規定,對於 諸如買方得 處置
                                      貨 物之時間及 地點等一切 資訊,需提 供買方充分 之通

                                      知 ,以便買方 能夠安排接 受貨物之相 關作業,例 如:

                                      安 排運輸工具 前往指定之 交貨地點收 取及裝載貨 物;
                                      亦 即賣方除將 貨物放置於 指定之交貨 地點外,亦 須將
                                      買 方可以收取 貨物之相關 資訊對買方 為充分之通 知,

                                      始能視為賣方已完成交貨。

                            買方        為 買方安排收 取貨物之需 要,買方有 權在約定之 交貨
                                      地區、期日或期間,決定交貨之地點 (例如:在交貨地

                                      區範圍內之一指定之貨櫃場或航空貨運處理站),但需
                                      將 此決定通知 賣方;且依 據本條規之 規定,倘買 方未

                                      為 此項通知, 自約定之交 貨日期貨期 間屆滿,縱 貨物
                                      未 實質交付或 未交付至買 方決定之地 點,風險亦 移轉

                                      買方承擔,且因此衍生之額外費用,亦歸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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