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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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雙方充分之通知
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中,買賣方就交易相關資訊 (交
貨之日期、地點…等) 通知對方之義務,茲說明如下:
賣方 由 於以本條規 交易,係於 指定之交貨 地點將尚未 裝載
之 貨物交付買 方處置,但 何時得處置 貨物,買方 可能
無 從知悉;而 為使買方得 履行依據本 條規收取貨 物之
義 務,賣方依 據本條規之 規定,對於 諸如買方得 處置
貨 物之時間及 地點等一切 資訊,需提 供買方充分 之通
知 ,以便買方 能夠安排接 受貨物之相 關作業,例 如:
安 排運輸工具 前往指定之 交貨地點收 取及裝載貨 物;
亦 即賣方除將 貨物放置於 指定之交貨 地點外,亦 須將
買 方可以收取 貨物之相關 資訊對買方 為充分之通 知,
始能視為賣方已完成交貨。
買方 為 買方安排收 取貨物之需 要,買方有 權在約定之 交貨
地區、期日或期間,決定交貨之地點 (例如:在交貨地
區範圍內之一指定之貨櫃場或航空貨運處理站),但需
將 此決定通知 賣方;且依 據本條規之 規定,倘買 方未
為 此項通知, 自約定之交 貨日期貨期 間屆滿,縱 貨物
未 實質交付或 未交付至買 方決定之地 點,風險亦 移轉
買方承擔,且因此衍生之額外費用,亦歸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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