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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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手續,則由買方負擔。


                             二、重點說明




                                1. 本條規之適用:

                                   本 (FCA)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但

                                   規則未明訂究係適用於國際貿易或國內交易,惟依據新
                                   版國貿條規之引言,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 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承認此等條規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關

                                   之買賣契約;另在 EXW 條規之導引,亦表明於國際貿
                                   易之場合,通常以使用 FCA 條規較為妥適。


                                2. 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以本條規交易,賣方於其營業處所或其將貨物以賣方之
                                   風險與費用,運至其他指定地點 (例如:出口地之貨櫃場

                                   “ Container Yard " 、貨櫃集 散 / 處理站“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或航空貨運集散站),將貨物交付買方
                                   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以便安排貨物後續之運送,此
                                   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 (seller delivers),貨物滅失

                                   或毀損之風險在此移轉買方承擔;亦即交貨地點為風險
                                   之移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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