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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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手續,則由買方負擔。
二、重點說明
1. 本條規之適用:
本 (FCA) 條規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
用超過一種以上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易,但
規則未明訂究係適用於國際貿易或國內交易,惟依據新
版國貿條規之引言,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 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承認此等條規可適用於與國際或國內交易相關
之買賣契約;另在 EXW 條規之導引,亦表明於國際貿
易之場合,通常以使用 FCA 條規較為妥適。
2. 賣方交貨 (風險移轉):
以本條規交易,賣方於其營業處所或其將貨物以賣方之
風險與費用,運至其他指定地點 (例如:出口地之貨櫃場
“ Container Yard " 、貨櫃集 散 / 處理站“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或航空貨運集散站),將貨物交付買方
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以便安排貨物後續之運送,此
即視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 (seller delivers),貨物滅失
或毀損之風險在此移轉買方承擔;亦即交貨地點為風險
之移轉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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