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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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鋼板等裸裝貨),賣方必須以自身之費用,依據貨
                                      物 運輸之需要 ,予以包裝 ;亦即除不 需要包裝之 貨物

                                      外 ,貨物在交 付前賣方須 對貨物給予 符合運送所 需之

                                      包 裝。除在買 賣契約訂定 前,買方已 就貨物必須 予以
                                      特 別包裝之要 求通知賣方 ,否則,賣 方得使用適 合個
                                      別 貨物之運送 方式包裝貨 物;另外, 貨物之包裝 必須

                                      給 予適當之標 識,使運送 人在處理該 等貨物之運 送事

                                      宜或買方提領貨物時,能辨識該等貨物。
                            買方        通 常交貨時之 檢查作業, 如前所述, 屬賣方之義 務。

                                      但倘在買方或出/進口當局要求或強制實施為貨物裝船
                                      前 ,確保貨物 與契約或官 方規定符合 所需之「檢 驗」

                                      (inspection),則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解析,一般裝運
                                      前 強制性檢驗 費用係歸買 方負擔,輸 出國當局所 強制

                                      實 施檢驗所衍 生之費用歸 負責辦理輸 出通關之一 方負
                                      責。至於以 EXW 條規交易,買方負責辦理輸出通關,

                                      因此,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 (包含輸出國當局所強制
                                      實施者) 係歸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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