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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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費之負擔:以 EXW 條規交易,貨物滅失與毀損之風
險自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移轉,將尚未辦妥輸
出通關亦無須裝載於任何運送工具上之貨物,交付買方
處置時起,移轉買方負擔,而交易之價格未含保險費。
因此,國貿條規雖未規定,買方必須以自己之費用訂定
貨物運輸保險,投保自風險移轉買方承擔時起,貨物滅
失與毀損之風險。
3. 綜上所述,在實務上以 EXW 條規交易時,交易之價格僅
為貨物之價格,未包含主要運費、保險費,及自指定交
貨地點起所衍生與貨物運送、通關等相關之一切費用。
以此 EXW 條規交易時,買方必須認知其交付賣方之交
易價格雖然最低,但仍有其他需由買方支付之價格,買
方在計算其進口貨物成本時,皆應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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