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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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益,投保自指定交貨地至最終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航空險) 並繳交保險費,且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

                                  時,買方負責理賠之申請。另本條規為配合前述買方投保
                                  之需要,增訂「賣方必須循買方之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

                                  險及費用  ( 如有者 ) ,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  (obtaining
                                  insurance) 所需之資訊」。



                             三、EXW 條件規則使用之限制



                                 使用 EXW 條規買/賣方義務之承擔:使用本條規,貨物

                                  在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交由買方處置時起,導
                                  因於貨物運送所衍生之費用及風險,相關之輸出/入通關

                                  與運送事宜等,歸由買方負擔。本條件表示賣方承擔最小
                                  義務,亦為買方承擔最大義務之條規。

                                 買方使用本條規之限制:買方與賣方以本條規交易,由於

                                  賣方所需承擔之義務 (費用與風險),僅止於賣方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屬賣方僅承擔最小之義務。但因日益

                                  增加涉及出口貨物安全理由之需求,例如基於安檢之理

                                  由,可能導致買方無法辦理輸出通關手續;致此條規使用
                                  上之限制,更突顯其重要性。而採用 EXW 條規交易,通
                                  常屬於在交易上賣方較買方強勢,買方為取得供貨,不得

                                  不接受此種屬於承擔最大義務之條規交易。或買方在賣方

                                  地可能已設有分支機構,或已建立採購代理商之採購管
                                  道,為提高對貨品之選擇機會,並加強貨品品質之控制,
                                  而採用此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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