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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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益,投保自指定交貨地至最終目的地之貨物運輸保險
(水險或航空險) 並繳交保險費,且倘遇貨物出險造成損失
時,買方負責理賠之申請。另本條規為配合前述買方投保
之需要,增訂「賣方必須循買方之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
險及費用 ( 如有者 ) ,提供買方為取得保險 (obtaining
insurance) 所需之資訊」。
三、EXW 條件規則使用之限制
使用 EXW 條規買/賣方義務之承擔:使用本條規,貨物
在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交由買方處置時起,導
因於貨物運送所衍生之費用及風險,相關之輸出/入通關
與運送事宜等,歸由買方負擔。本條件表示賣方承擔最小
義務,亦為買方承擔最大義務之條規。
買方使用本條規之限制:買方與賣方以本條規交易,由於
賣方所需承擔之義務 (費用與風險),僅止於賣方營業處
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屬賣方僅承擔最小之義務。但因日益
增加涉及出口貨物安全理由之需求,例如基於安檢之理
由,可能導致買方無法辦理輸出通關手續;致此條規使用
上之限制,更突顯其重要性。而採用 EXW 條規交易,通
常屬於在交易上賣方較買方強勢,買方為取得供貨,不得
不接受此種屬於承擔最大義務之條規交易。或買方在賣方
地可能已設有分支機構,或已建立採購代理商之採購管
道,為提高對貨品之選擇機會,並加強貨品品質之控制,
而採用此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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