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36
而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此可能使賣方承受潛在之風
險,例如:在賣方代為裝載貨物至買方所安排至交貨地點
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時,貨物發生毀損之情事。於此情
況,貨物之損失究為賣方或買方應予以承擔?
因此,倘買方在賣方營業處所收取貨物,而在貨物之裝載
有困難時,例如:買方所能安排前往指定交貨地點提領貨
物之運輸工具,如欠缺裝載大型貨物之裝卸工具時,宜改
使用 FCA 條規。因依據 FCA 條規之定義,在賣方營業處
所交貨,賣方負責裝載;或以 EXW 條規交易,但另於買
賣契約中,載明貨物之裝載必須由賣方負責。
買方倉庫交貨是否適用國貿條規之 EXW 條規:近來大陸
台商漸漸在大陸許多工業區群聚,而形成供應鏈。部分上
下游廠商之交易係約定將交易貨物裝載至買方之倉庫 (不
是賣方之倉庫) 才視為完成交易,但卻使用 EXW 條規,
即 EXW 買方倉庫 (EXW Buyer’s Warehouse) 。實 務
上,以 EXW 買方倉庫交貨之情形與國貿條規之 EXW 條
規之定義有極大之差異。後者賣方所需承擔之風險與費
用,僅止於在賣方之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賣方將貨
物交由買方處置時,且定義所提之其他指定地點應為出口
地或接近賣方之地點,而非進口地或買方所處之地點。而
約定在買方倉庫交貨,賣方所需承擔之風險與費用係將貨
物運送至買方之倉庫 (此與國貿條規 DAP 條規--倘無須辦
理輸入通關時,或 DDP 條規--倘須辦理輸入通關時之定
義相符)。因此,以買方之倉庫為完成交貨之地點,不宜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