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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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貿條規之 EXW 條規,而應使用 DAP 或 DDP 條
                                  規,即 DDP Buyer’s Warehouse。


                                 輸出 / 入通 關之 辦理 : 在必須辦 理輸出通關 之情況下, 以
                                  EXW 條規 (工廠交貨條規)  交易時,賣方交付貨物時無須

                                  辦妥輸出通關。因此,有關貨物輸出/入通關相關手續之
                                  辦理,一概歸買方負責。茲將新版國貿條規 EXW 條規有

                                  關輸出/入通關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賣方      賣方雖無須辦理任何輸出/入通關手續,但賣方在應買方之
                                      要求及由買方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之情況下,賣方必須提

                                      供買方協助其取得辦理貨物輸出/入所需之許可證、其他官
                                      方之許可文件,及在辦理通關時,貨物安檢等貨物通關所

                                      需之任何文件或資訊。
                              買方      而買方必須自己負擔風險及費用,以取得任何輸出/入許可

                                      證或其他官 方許可文件 ,並辦理貨 物輸出之一 切通關手
                                      續;另國貿條規雖未明訂,但實務上,輸入通關手續及貨

                                      物倘需經由第三國運送時,相關之通關手續,皆應歸由買
                                      方負責辦理。



                             二、貨物毀損或滅失風險之負擔



                                 買賣方風險之承擔:以 EXW 條規交易時,有關貨物在交

                                  運途中可能衍生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之相關規
                                  定,說明如下: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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