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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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直至貨物在約定之指定交貨地點 (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
定地 ) 止, 所可能 發生 毀損或 滅失 之風險 ,歸 由賣方負
擔。但是,自此點起相關之風險移轉由買方承擔。
買方 買方必須承擔自前述約定之指定交貨地點起,貨物滅失或
毀損所衍生之一切風險。
另依據本條規之規定,買方有權決定於約定之交貨期日或
期間內,在指定之交貨地區決定接受賣方所交付貨物之特
定地點,但必須將此決定通知賣方。倘買方未依規定發出
通知,在自約定之交貨期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屆滿日起,
買方亦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但前題為該等
貨物能明確認定為買賣契約項下之貨物。
風險之移轉與運輸保險之安排:國貿條規所定義之風險移
轉,指自該條規所規定之貨物交付地,貨物滅失或毀損所
衍生之一切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亦即對此風險之轉移,買
方必須考量自此移轉風險之承擔並安排投保保險之相關事
宜。但是,以 EXW 條規交易時,支付予賣方之交易價格
未包含保險費。因此,賣方自無義務為買方投保自前述情
況已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所需保險。亦即,以本條規交易
時,運輸保險之安排係屬買方單方之義務,而不是當事人
之契約必須確認者。新版國貿條規對此之規定為:賣方無
義務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買方對賣方亦無義務訂立保險
契約。
買方對賣方雖無義務訂立保險契約,但考量自指定交貨地
移轉買方承擔之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買方應為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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