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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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貨物交付之地點:如前所述,在國貿條規所定義之條規,
其賣方交付貨物之地點與風險移轉之地點相同。而在以
EXW (工 廠交貨條規 ) 交易時 ,賣方必須在約定之期日
(agreed date,例如:一個確定之曆日) 或在約定之期間
(agreed period ,例如 :分期裝運 ) ,於指 定之交貨地區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如在此地區另有約定之
地點 (agreed point,例如:前述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
定 地點-工 廠、倉庫 等 ) ,於此 約定之地 點將還「 未 裝
載」於 買 方所安 排 之任何 至 此地點 收 取貨物 運 輸工具
(…not loaded on any collecting vehicle) 之貨物交由買
方處置,即為賣方交貨。另賣方之交貨,依據本條規之規
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之任何通知,以便買方能夠接
受貨物。
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區未約定一特定之交貨地點,且在
實務上,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得在此等地點
選擇最符合賣方利益 (best suits its purpose) 之地點。因
此,為避免爭議,當事人最好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交貨地
區內之約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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