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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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交付地點與毀損或滅失之風險移轉



                              貨物交付之地點:如前所述,在國貿條規所定義之條規,

                               其賣方交付貨物之地點與風險移轉之地點相同。而在以

                               EXW (工 廠交貨條規 )  交易時 ,賣方必須在約定之期日
                               (agreed date,例如:一個確定之曆日)  或在約定之期間
                               (agreed period ,例如 :分期裝運 ) ,於指 定之交貨地區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如在此地區另有約定之

                               地點 (agreed point,例如:前述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
                               定 地點-工 廠、倉庫 等 ) ,於此 約定之地 點將還「 未 裝

                               載」於 買 方所安 排 之任何 至 此地點 收 取貨物 運 輸工具
                               (…not loaded on any collecting vehicle)  之貨物交由買

                               方處置,即為賣方交貨。另賣方之交貨,依據本條規之規
                               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所需之任何通知,以便買方能夠接

                               受貨物。

                                另倘在指定之交貨地區未約定一特定之交貨地點,且在

                                實務上,又有數處地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得在此等地點

                                選擇最符合賣方利益 (best suits its purpose) 之地點。因
                                此,為避免爭議,當事人最好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交貨地
                                區內之約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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